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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满意或通过预处理后满意入窑要求的固态废料投入陶粒窑,在进行陶粒出产的一起完成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进程。
协同处置企业在初次展开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之前,应对协同处置设备进行功能测验以查验和点评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进程中对有机物的焚毁去除才能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操控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2020年4月29 日修订);
(5)《XX省环境保护法令》(2018 年11月修订,2019 年1月1 日实施);
(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污染操控规范》(GB 3048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