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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下属子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公司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分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与该公司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该公司是本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公司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与该公司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甲苯、硫磺、硝酸、甲醇、2B酸、4B酸精品粗品、2B酸钠、色酚系列产品、色基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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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本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的控股子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公司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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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甲苯二异氰酸酯(TDI)、PVC、涂料用硝化棉、华锦聚烯烃产品(PE、PP、PS、ABS)、乙醇胺、乙二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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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汽油、煤油、柴油批发(兵工系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定型包装食品、副食品;金属材料、重油、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体育用品、服装、百货、皮革及制品、文教用具、纸、纸制品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摩托车的维修及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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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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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8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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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石油化工 产品储运)专业乙级;(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 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 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 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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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丙烯、甲基叔丁基醚、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苯乙烯[稳定的]、1,3-丁二烯[稳定的]、戊烷、壬烷及其异构体、双环戊二烯、异戊二烯、液化石油气、丙烯酸甲酯[稳定的]、丙烯酸乙酯[稳定的]、环氧乙烷、石脑油、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油醚、苯、粗苯、1,2,3-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1-丁烯、2-丁烯、异丁烯、正丁烷、环丁烷、正戊烷、2-甲基丁烷、2-甲基戊烷、环戊烷、甲醇、乙醇[无水]、氢氧化钠、异辛烷、煤焦沥青、硝化沥青、乙烯、天然气[富含甲烷的](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批发(无储存)(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蜡油、渣油、道路沥青、改性沥青、3号喷气燃料(危险化学品除外)、一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石油焦、ABS塑料、变压器油、偏三甲苯、液体石蜡、原料油、烧火油、页岩油、机油料、化肥、有机肥、BB肥、燃料油(闭杯闪点大于60℃)、润滑油、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热载体、橡胶增塑剂、工业白油、润滑油基础油、汽车用品、食品销售;卷烟零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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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8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具体许可范围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7月08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4日);爆破安全监理;爆破安全评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土石方爆破及清运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拆除;水下及旧船解体爆破;油田爆破及器材开发;工程总承发包;爆破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培训;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光学仪器;饲料添加剂、化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石油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销售化肥;矿山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总承包;石油化工设备拆除;石油射孔服务;生产汽车;销售汽车;煤炭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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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技术检测;施工总承包;节能项目评估(不含资产评估);节能项目审计(不含财务审计);节能环保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环境检测;销售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相变材料、合成材料;工业窑炉的设计;节能环保设备、纳米水性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样机制造;制造集装箱、净水设备、饮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该公司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下属子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公司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行业价格标准;无可适用的行业标准的按所在地市场价格执行。
本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为多年形成,并且为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待股东大会通过后签订有关协议。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主要是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得到有力保障,使经营管理更为规范。
2.、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定价标准;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行业价格标准;无可适用的行业标准的按所在地市场价格执行。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上述关联方主要是为本公司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因此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事前已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华锦股份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已经公司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将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3、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交易价格依据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融资业务提供信用担保。经初步测算,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共计90,000万元,各子公司具体额度如下表:
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公司担保事项给予如下授权: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新增的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
2、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的单笔担保事项将不再另外出具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授权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按照实际担保额度,签署相关法律合同文件;
经查询,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河富腾热电有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拟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款下,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公司(含子公司)与有关银行协商后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确定。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新增的担保总额度最终应不超过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总额度。
本次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的授权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因此该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为0万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0,000万元,加上本次预计担保金额90,000万元,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1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9.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锦股份”)于2020年4月2日召开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六届十六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闲置募集资金3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1号)的核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8,936,170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45,898,936.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54,101,062.4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4年12月23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140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13,555.12万元,明细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经公司2020年4月2日召开的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将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公司不存在证券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华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本次募集资金30亿元用于向子公司内蒙古化工增资建设100万吨/年合成氨、160万吨/年尿素项目。
2016年3月23日召开的五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五届二十一次监事会、2016年4月15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暂停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减少投资损失,决定暂停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内蒙古化工项目,寻求新的项目进行论证,使用募集资金获得良好的使用效果,以保证广大股东的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暂停将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公告》(2016-010)
公司使用3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贷款利率4.35%测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13,050万元。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承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司承诺若募投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进行超过目前预期,或因项目建设加速导致募集资金使用提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投项目进度。并承诺所使用的募集资金在12个月内归还。因此,我们同意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
1、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事项符合其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法律和法规和华锦股份内部制度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和降低财务支出,提升经营效益,符合华锦股份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