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2016年12月12日颁布)的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 号)的规定,“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基小律根据上述《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适当性管理指引》的相关自查标准撰写成下列自查报告模板,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公司情况选择适用。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2日颁布)的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 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能采用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有但不限于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下列自查报告模板根据上述《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适当性管理指引》的相关自查标准撰写,一般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公司情况选择适用。